文/陳宜倩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週三公布一號關於跨性別權利相關裁定,正式肯認在男女之外,德國政府必須在2018年底前立法,在「男女之外」有第三種性別,讓無法被男女二元定義或描繪的人們有所選擇,能按照自身的性別認同有個積極正向的表述可能。主流社會一直以來對性別人權的理解比較是以女性對男性這樣二元框架來進行,頂多倡議要消除一切對女性之歧視對待。法律體系也仰賴這樣二分之性別與性的連結,生理性別—女男(sex-female vs. male) 則是國家法律介入的關鍵分類基礎。此號判決挑戰了傳統法律體系遵循生物二元主義偏狹看法,這世上只有兩種人類,男性與女性,我認為有重大意義,德國的法律最終有權解釋者似乎逐漸地接受了一些性別研究倡議已久之主張。
2013年起其實德國的父母在新生兒出生登記性別上已可留白,因為根據聯合國統計數字與報告每個社會都會有一定比例的新生兒出生時兼具兩種可能性「可男可女」(國人有時會說是不男不女),不全然符合男或女之性別特徵,很多時候被迫必須二選一,通常會進行手術使其可以較為接近男或女其中一個性別,簡言之,在無法自行做決定嬰幼兒時期就被醫師或家長「指定」某一性別,由於此手術不可逆轉,已有多起悲劇案例發生,當事人成長後如果發現自我發展不符合那被指定的性別,生活會有多困難?心理會有多抑鬱?2013年的性別留白選項算是一個小進步,起碼不一定要登記。然而,本案是源於當事人想要更改出生時登記的女性性別,想改成inter/divers, 中文也許譯為「間性」/「跨」或「多元」?大家可以一起來想想。當事人並不想留白,也不覺得自己沒有性別(geschlechtslos),只是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而是想要有一個積極正向表述自身性別認同的可能性,因而提起訴訟據理力爭。
我在德國海德堡大學就讀LL.M.(法學碩士)期間,修習過德國基本法(相當於我國憲法),由Brugger教授執鞭,他也曾來台訪問,專長之一是比較德美憲法與探究憲法中隱藏的人性圖像。其中最令我興奮我最喜歡的是:
第二條第一項:人人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或不違犯憲政秩序或道德規範者為限。簡稱人格發展自由。
第一條第一項: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義務。簡稱人性尊嚴原則。
到底什麼是人格發展?什麼又是人性尊嚴?值得我們一生玩味,況且全球各地各國各個社會個人可能都會有不同的標準,但是有一些基礎元素,可能大家也會同意。在德國沒有自然光照射的辦公室屬於違反人性尊嚴的勞動條件,在另一些國家可能人們就覺得用人造燈光替代即可。想想那會有多美好,國家致力於保障每個人的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自由」。
這個判決最後就是依據這兩條項來論理說明,憲法法院肯認性別認同屬於自我決定人格發展中重要一環,性別自主決定權,目前男女二元的制度讓無法符合男女性別的人們無法按照自己的性別認同定義來做性別登記而遭受不平等對待,侵犯其人格發展自由(性別自主決定)、人性尊嚴與平等保護。憲法法院給了立法者期限,認為立法者可以盡情討論,究竟是要把性別登記刪除(可以想想到底有啥實益)、還是要提供inter/divers 選項,還是divers即可?
台灣關於「間性人」或者「陰陽人」(參見台灣丘愛芝國際陰陽人組織中文辦公室說明)的議題,其實已經在兩公約與CEDAW幾次國家報告都已提出,只是目前政府部門尚在「研議(互踢皮球)」中,視基本人權為無物。長久以來婦女運動與女性主義法學致力於爭取女性得定義自我的機會,且以自己的定義讓社會、主流法律體系接納並與之互動,並組成得以實現自我之親密關係。這裡「間性人」同樣也是基於對自己性別定義權之掌握,堅持以自己的定義、自己定義下的樣貌與世界打交道,在法律之前享有作人的尊嚴。希望世人在對於生物多樣性開始重視之際,也可以覺察到人類的多樣性,反省一下過去我們眼光狹窄短淺,快快督促內政部、法務部與衛福部,面對現實。